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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住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无效

2012-03-30 14:30:08 来源:任济舟


未经同住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无效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杨某是夫妻关系,但因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杨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王女士签字将杨浦区的一套公房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并且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王女士得知此事后,委托任律师代理此案。

任律师接受王女士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并去杨浦房产登记机关和管理公房的物业公司调查。经过研究和调查后,任律师认为杨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属于无效。任律师代理王女士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某与第三人张某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公房是在王女士与杨某结婚后取得,承租人为杨某。1998年王女士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2010年9月3日被告杨某作为转让方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将杨浦区的公房承租权转让给张某,转让价11万元整。法院认为,王女士系系争房屋的成年同住人,被告杨某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将系争房的承租权转让与第三人张某,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杨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权转让合同》无效;王女士与杨某共同返还126000元。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根据上海地方法规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本案中,王女士的户口就在争议的公房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在转让公房承租权时 ,应当征得同住人王女士的同意,但杨某伪造王女士签字,并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公房承租权转让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上海公房承租权转让程序较为特殊和复杂,而且还有上海高院司法意见,公房承租权转让时,应征得公房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还需征得公房的出租人同意。建议普通公民办理公房转让时,应小心谨慎,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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