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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应该向谁索赔

2015-11-16 20:51:48 来源:


 雇工受伤应该向谁索赔

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向谁索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受伤的原因、受害者的责任等因素确定。

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第三方受伤,应该由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该向雇主索赔,因第三人受到伤害,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索赔。在这条规定里实际是分为2种情况,第一种雇工受伤没有第三方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向雇主索赔;第二种雇工受伤是因第三方原因,例如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工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或次责,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可选择向雇主或第三方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条法律规定中,如果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害,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如果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无责或无过错,那么雇工就不能向雇主索赔。例如雇工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责,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雇主就无赔偿责任。雇工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不能向雇主索赔。 

此外,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工受伤按照双方过错承担责任,这个归责原则同样也应适用于雇主是法人的劳务关系。因为,虽然雇主的形态不同,一个是法人一个是自然人,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与法人雇主和雇工形成劳务关系的内容无本质区别,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条件给付报酬,雇主与雇工人身依附关系薄弱,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较劳动关系更为独立、自由,既然两者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那么在雇工受伤害的归责原则也应该是一致的。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已经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综上,雇工提供劳务中受伤,索赔分为几种情况。第一,雇工在劳务中受伤,如果是劳务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全责造成雇工伤害的,雇工可向第三人索赔。第二,雇工在劳务中受伤,如果受伤是因为雇工与第三人混合过错造成的,那应该由雇工自己和第三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确定赔偿。第三,雇工在劳务中受伤,雇工无过错,雇工可向雇主索赔。第四,雇工在劳务中受伤,受伤原因是雇工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工自己承担法律后果,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雇工在劳务中受伤,雇工和雇主均有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例如故意、重大过错、过错比例等问题无法量化,需要根据社会常识、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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